| 时间 | 消费金融政策 | 消费金融发展 |
试点时期 | 2009 年 8 月 31 日 | 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《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》,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转入、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。 | 经过国务院批准、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成都各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,首批成立了中银消费金融、北银消费金融、锦程消费金融和捷信消费金融 4 家公司。 |
修订时期 | 2013 年 11 月 14 日 | 中国银监会发布《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(修订稿)》,并宣布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,新增沈阳、南京、杭州、合肥、泉州、武汉、广州、重庆、西安、青岛等 10 个城市参与试点工作。 | 除了之前 4 家,相继成立了招联消费金融、兴业消费金融、海尔消费金融、苏宁消费金融、湖北消费金融、马上消费金融、中邮消费金融 7 家公司。 |
推广时期 | 2015 年 6 月 10 日 |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,放开市场准入,将原在 16 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。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,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、国内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,成熟一家、批准一家。 | 截至到 2017 年 5 月,我国相继成立了杭银消费金融、华融消费金融、盛银消费金融、晋商消费金融、长银消费金融、哈银消费金融、上海商城消费金融、中原消费金融、包银消费金融、长银五八消费金融、河北幸福消费金融、珠海易生华通消费金融公司、江苏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有限公司13 家公司。 |
2015 年 7 月 18 日 | 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确立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,落实了监管责任,明确了业务边界。 |
2016 年 3 月 5 日 | 《2016 年政府工作报告》,再次提及消费金融,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,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。 |
2017 年 4 月 |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会员单位下发《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――消费金融》(征求意见稿)(下称《意见稿》),定义并规范了 23 项披露指标。 |
数据来源:Wind, 银杏研究 与无牌照公司相比,持牌系消费金融公司具有明显优势。根据《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》规定,持牌系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境内股东存款、同业授信、同业拆借、发行金融债权等方式融资,而无牌照公司则多只接受股东和子公司存款以及P2P网贷。而相较于商业银行,专业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优势是灵活快速,因为它的贷款审批流程相对简单且平均审批速度较快。据数据显示,消费金融公司的借款通过率为80%左右,而审批时间仅约 3.4 小时。同时,消费金融公司对客户的资质要求也较低,不需要他们提供资产质押。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消费金融公司瞄准的通常是中低收入者,这类客户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,且没有信用卡或信用卡额度很低,但他们的消费欲望旺盛,拥有超前消费和冲动消费的特征。面对商业银行没有涉及的蓝海领域,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快速进入,基于消费者不同的购买行为,为其提供多类型的消费贷款,范围涵盖了耐用消费品、旅游、餐饮、婚庆、教育培训、健康美容等。而在风控方面,持牌系消费金融公司可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,分析用户信用特征, 定优质客户,同时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。